各学院、各部门:
2021年度科研成果、工作量统计工作即日起开始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科研成果统计工作
(一)统计范围:2021年1月1日—2021年12月31日,我校教职工公开发表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论文、结题的科研项目、由学校立项并公开出版的专著、获得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成果奖、专利等,具体要求参照学校《科研管理条例》。2021年7月6日之前发表的成果按《浙广学[2018]69号》文件执行,之后按《浙广学[2021]56号》文件执行。
(二)申报时需送交的材料:
1、按要求如实填写的《2021年科研成果、科研工作量统计汇总表》(以下简称汇总表);
2、同时依据申报成果的不同类别交送证明材料:
论文类:核心期刊需交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(复印件包括封面、封底、目录、正文);一般刊物只需交复印件1份;
课题类:需交课题结题文件(结题证书)原件和结题成果一份(厅级以下课题无需提供);
专著:需交送成果的原件1份;
成果获奖和专利:需交送证书原件及相关资料;
3、在申报时间内未能交送原件的不接受申报。
4、同一成果只统计一次,不重复统计。
5、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,获奖证书、结题证书等原件待扫描后返还,其他原件待统计结束后存学校档案室。
二、科研工作量统计工作
1、考核标准请参照《浙广学[2018]68号》文件。
2、考核程序:个人提出申报——学院(部门)科研秘书汇总初审——学院(部门)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核——科研处审查公示——提交学校考核部门。
三、申报时间:申报者于2021年12月17日前向各学院、部门提出申报,并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纸质稿1份 (含电子稿),学院(部门)盖章报送学校科研处。
四、未尽事宜,请询学校科研处。